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關於企業揭露不實資訊的爭議,請比較上市櫃公司因記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公開說明書或財務、業務文件,致生投資人訴請損害賠償之請求,分別就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與第 32 條所規定的賠償義務人,說明相關民事責任態樣與舉證責任分配,有何不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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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題目要求比較證交法中關於「財報不實」(§20-1)與「公開說明書不實」(§32)的民事責任。
- 🔍 爭點辨識:這兩個條文的「賠償義務人」有誰?他們的「責任態樣」(絕對無過失、推定過失等)為何?「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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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第20條之1)與「公開說明書不實」(第32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於比較兩者之賠償義務人範圍、責任態樣(無過失/推定過失/過失)及舉證責任之分配。 【大前提與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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