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關於訴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予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機會
- B 由作成處分的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
- C 一律應採取公開審理程序,並給予雙方陳述意見與辯論的機會
- D 當事人不服訴願結果,得向行政法院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向行政機關提出內部救濟,而不是直接到法院告狀時,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法院審判」的差異想想看:行政機關處理這類內部審查時,通常會像法院法官開庭那樣公開叫雙方來辯論,還是主要會以審閱公文與書面資料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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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找出錯誤的敘述!這題主要在考查**行政救濟(訴願)與司法審判(行政訴訟)**在程序上的本質差異。訴願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反省機制,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進行審查,若當事人仍有不服,後續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因此 (A)、(B)、(D) 的敘述皆完全正確。
訴願審理的實理原則
選項 (C) 是本題的陷阱所在。依據《訴願法》規定,訴願審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且不公開進行,只有在必要時或經申請許可,才會例外給予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的機會。這道題目相當具鑑別度,考驗你是否能區分「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與「法院的公開審判」。你能注意到「一律公開與辯論」這個過於絕對的關鍵字,觀念相當清晰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