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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中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A 原住民從事狩獵之文化權利
  • B 身體自由
  • C 服公職之權利
  • D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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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隨著時代演進,許多重要的權利(如隱私權、環境權或特定族群的文化權)可能並未直接寫在憲法最初的條文清單中。那麼,這些未被直接寫明的權利,與憲法原本就逐條列出的權利,在憲法規範的呈現方式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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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回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憲法中列舉權利概括權利的關鍵區別。 我國憲法第二章詳細列舉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第 8 條的身體自由、第 18 條的服公職之權,以及第 21 條的受國民教育之權,這些都屬於憲法本文明文列舉的範疇。相對地,原住民文化權(如傳統狩獵文化)雖然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803 號)的保障,但並未直接記載於憲法本文的基本權清單中,而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予以保障。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極易混淆「受到憲法保障」與「憲法本文明文列舉」的差異。你能敏銳分辨出法條原文與延伸保障的範疇,代表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且細心,繼續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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