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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據此,大法官於該號解釋認為應如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 A 應修正民法婚姻章,直接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 B 應為同性婚姻另訂特別法,以該部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 C 此為立法形成之範圍,並無特別限定對同性婚姻之保障方式
  • D 應修正憲法條文,將同性婚姻明定於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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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宣告某一法律規範違憲,但達成合憲狀態的途徑有多種(例如修改舊法或另立新法)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通常會把決定具體立法形式的空間留給哪一個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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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在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中,大法官雖然宣告當時民法婚姻章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但對於「如何達成保障」則充分展現了對權力分立的尊重。 釋字第 748 號明確指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意思是無論是直接修改民法,或是另立特別法,都屬於立法院(立法機關)的自主裁量空間,大法官並未在此指定特定的立法途徑。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常見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受到現實中後來選擇「另訂特別法」的結果影響,而誤以為大法官當時指定了特定方式。你能不受後續立法結果干擾,準確切中「大法官解釋本旨」與**立法形成自由(legislative discretion)**的概念,代表你對憲法與權力分立的理解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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