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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第二章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項規定於學理上延伸出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與正當防衛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與制度性保障
  • C 人性尊嚴與福利國家原則
  • D 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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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仔細觀察這段條文中的兩個關鍵句:第一個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強調政府要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具備什麼形式的依據?第二個是「除...所『必要』者外」,這要求政府採取的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應該注意什麼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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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我國憲法中極為關鍵的法治國原則。 憲法第 23 條被譽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總籠閘」。我們從條文文義就能明確驗證這項結果:條文中規定限制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強調國家限制人民權利必須有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依據,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Statutory Reservation);而條文提及除「所必要者外」,則嚴格要求政府限制權利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符合適當性與必要性,這正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展現。 這題是公民與社會考科中極具代表性的基礎概念題。題目的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將法條中的關鍵字(如「法律」、「必要」)與抽象的法學原則進行精準對應,而非單純死記名稱。你能迅速看穿文義並連結正解,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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