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 B 通常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C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D 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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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一起民事糾紛,原告可以同時向法院提起好幾個內容一模一樣的訴訟,你認為這樣可能會對法院的審理效率以及判決結果帶來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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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非常關鍵的「重複起訴之禁止」原則。 當一個案件已經起訴且處於訴訟繫屬狀態時,為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以及防止產生裁判結果相互矛盾的情形,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正好違背了此一基本原則,為本題正確解答。 本題屬於起訴章節的基礎考點,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從眾多條文中,快速辨識出違反訴訟經濟與基本程序的錯誤敘述。你能精準找出答案,代表對訴訟程序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