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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數名當事人應一同起訴始屬合法,卻僅由其中一名當事人為原告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尚無由其他當事人以事後追加為共同原告之方式補正
  • B 甲列乙為被告,主張乙毆打甲致重傷,乃基此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賠償財產上損害最低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一併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50 萬元
  • C 丙列丁為被告,主張自己為 A 地所有人,丁未經其同意即占有該地,乃基於物上請求之法律關係訴請返還 A 地。訴訟繫屬中,丁否認丙為 A 地所有人,為此丙可追加請求確認 A 地為自己所有之訴訟
  • D 被告於訴之追加或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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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個人必須一起提告,訴訟才算合法時,如果一開始不小心漏掉了一些人,為了避免重新開打官司所造成的資源浪費,你覺得法律會選擇直接駁回原告,還是給原告一個補救機會,讓他把其他人補拉進來一起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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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題的考點落在《民事訴訟法》中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法定例外允許情形。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補正機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當「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為了落實訴訟經濟並一次性解決紛爭,法律明確允許追加原非當事人者為當事人。因此,若未由全體應一同起訴之人共同起訴,並非直接駁回原告之訴,而是可以透過事後追加共同原告的方式補正當事人適格,選項 (A) 斷言「尚無由其他當事人事後追加補正」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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