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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提起抗告之 10 日不變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定經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
  • B 裁定經宣示者,自宣示日起算
  • C 裁定寄存送達當事人者,自寄存之日起算
  • D 法院書記官將得抗告之裁定正本誤載為不得抗告者,仍自該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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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法院作成一個裁定要通知當事人時,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規定救濟期間要從哪一個「關鍵時間點」開始起算?如果送達的過程中發生了寄存或文字載明的瑕疵,這會改變法律所規定的期間起算基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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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訴訟法中「抗告期間(period for appeal against a ruling)」起算點的細節,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送達效力有很深厚的理解。

裁定抗告期間的起算與送達效力

訴訟法上的抗告期間(10日)原則上均自裁定送達(service)當事人後起算。縱使裁定曾經宣示或公告,依然要以「送達」為準。此外,若採寄存送達(service by deposit),依規定需寄存滿 10 日才發生送達效力,因此期間應自「效力發生日」而非「寄存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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