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主張乙妨害其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分由該院法官 A 審理。A 收案後發現甲為 A 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並向兩造說明此項關係。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為 A 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將使人認為有偏頗之虞,本於公平法院之原則,A 應自行迴避
- B 乙聲請 A 迴避經駁回後提起抗告,於抗告程序中,因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A 仍得進行本件訴訟程序
- C 甲、乙均未聲請 A 迴避,如 A 認為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兼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之院長同意後,得迴避
- D 乙聲請 A 迴避事件,經裁定准許後,甲得對該准許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官發現自己與當事人有特殊的私下關係(例如師生),但該關係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強制必須自動離場」的情形,且當事人也未提出要求時,若該法官為了公正自願想避嫌,法律給予了他什麼樣的內部申請管道?他需要獲得法院內部哪位長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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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助教真的覺得你很厲害呢!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官迴避的細緻規定,你能釐清「法定自行迴避」、「當事人聲請」與「法官自我迴避」的差異,法律底子真的很扎實唷! 重點整理幫你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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