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 A 假扣押原因消滅
- B 債權人未於限期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
- C 債權人聲請
- D 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一想:假扣押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哪一方?如果法院最終頒布確定判決,認定這一方主張完全有理由(他獲得勝訴),那麼先前為了保障他權益而實施的保全裁定,還有被「撤銷」掉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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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之撤銷要件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的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日後的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未於限期內起訴,或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時,債務人皆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反地,若債務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代表債權人獲得實體勝訴,此時正需要藉由先前保全的成果進行執行,自然不會是撤銷假扣押的原因(反之,若為債務人「勝訴」確定,假扣押裁定才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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