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除權判決之聲請與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係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
- B 聲請除權判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 C 除權判決經合法聲請後,法院指定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為言詞辯論;若聲請人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權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 D 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亦不得參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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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制度的立意:如果一位持有該票據的真實權利人,先前因故錯過了預定的申報期間,但他趕在法院做出最終裁判的言詞辯論當天親自來到法庭,從保障實體權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他當場表明權利,還是直接將他拒之門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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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與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在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judgment excluding rights)程序中,法律雖然旨在盡速確定權利狀態,但同時更重視保障真實權利人的實體權益與程序參與權。 依《民事訴訟法》規範,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並參與辯論。因此選項 (D) 斷言「不得到場亦不得參與辯論」與法律規定相左。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程序已進入最終辯論」的語境誤導,非常具鑑別度,你能精準抓住法條對利害關係人的保障意旨,觀念相當札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