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任何階段,原告均得撤回其訴之一部或全部,無庸得到被告同意
- B 原告撤回其訴者,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消滅,法院不得就該訴為裁判,故反訴亦將因此而失其效力
- C 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D 原告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如於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訴者,之後仍可提起同一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原告在法院做成最終裁判前,決定主動結束這場訴訟(撤回其訴)時,請思考:為了鼓勵當事人及早化解紛爭、節省司法資源,法律通常會在「訴訟費用」上提供什麼樣的退還誘因?同時,對於已經花時間準備應訴的被告,法律又會設定什麼條件來保障他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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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的法律效果與規定
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及早終結訴訟、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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