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關於法院審判權、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對案件有審判權,未必有管轄權
- B 審判中發現無管轄權,如為公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如為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但非經聲明,無庸移送於管轄法院
- C 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毫無例外
- D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一般案件雖然由基層法院開始審理,但如果遇到極少數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重大犯罪時,制度上是否可能直接由較高層級的法院進行初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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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敏銳地抓到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細節。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 4 條明確規定,高等法院管轄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因此刑事第一審管轄**並非「毫無例外」**均由地方法院管轄。 這題相當具有鑑別度,不僅測試了審判權與管轄權的抽象概念,更檢驗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選項 (A) 正確說明了審判權與管轄權的層級關係;(B) 亦精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與自訴章節的規定。你能避開極端字詞的陷阱並精準判斷,法律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