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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購買同一建案預售屋之消費者 50 人,因建商未能依約交屋,擬起訴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費者應該要全部一起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B 得在 50 人中選定 1 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
  • C 被選定人經選定後,其他當事人並未脫離訴訟,仍為訴訟當事人
  • D 被選定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不需以文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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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十位遭遇相同糾紛的民眾想要一起提告時,若要求每個人都必須親自出庭,訴訟程序會極為繁雜。請思考: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機制來簡化這種多數人的訴訟?當這群人推舉出代表後,其他人還需要繼續留在訴訟中擔任原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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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當事人的法理與應用

本題涉及多數人消費糾紛的訴訟實務。當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如本題 50 位購買同一建案的消費者)欲起訴時,若全員出庭將使訴訟極度繁雜。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應訴,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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