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現行法關於審判筆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 B 被告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C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
- D 審判期日所製作之審判筆錄,應命被告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否則即不合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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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法院正式開庭(審判期日)時,是由法官與書記官主持整體法庭程序,這與單純針對被告個人進行「訊問」的情境有所不同。請問這兩種情況下所製作的訴訟文書,其性質有何差異?誰才是這份記載整體訴訟程序文書的法定簽名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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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察的是刑事訴訟中審判筆錄(trial record)與一般訊問筆錄的要件差異。 審判筆錄的程式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若審判長有事故則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並不強制要求被告於末行簽名;要求被告於末行簽名的,主要是針對偵查或訊問時製作的「訊問筆錄」(第 41 條)。因此選項 (D) 的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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