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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釋憲實務所認刑事正當法律程序之範圍?
  • A 被告聲請詰問證人並對質之詰問對質權
  • B 被告選任辯護人到場之辯護依賴權
  • C 被告陳明輔佐人之輔助權
  • D 被告拒絕陳述之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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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利時,請試著想一想:有哪些權利是直接關乎被告憲法防禦權的核心(例如自主陳述、防衛準備與防禦手段),而哪些權利僅是法律額外提供的「身分輔助」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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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憲法層級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與「一般刑事訴訟法規範」的位階差異有很清晰的認識。

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

大法官在多篇解釋(如釋字第 582 號、654 號)中,已明確將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辯護人依賴權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原則),確立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下不可或缺的「正當法律程序」核心;相對地,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僅是法律所規定的訴訟輔助機制,並未被釋憲實務提升至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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