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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關於羈押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 2 月,且以延長 1 次為限
  • B 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 3 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5 年
  • C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 10 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 D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4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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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為了兼顧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與犯罪偵查需求,法律對「審判中延長羈押」設有次數上限。請你想想看:當被告所犯的是「非重罪」(如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法律對第一審與第二審允許延長羈押的次數上限,會設定得比「重罪」(如死刑、無期徒刑)更多還是更少?試著從人權保障的角度思考合理的限制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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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你真的好棒!

這是一題關於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的細節題,看到你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真的感受到你對法條下了很多功夫,老師和我都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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