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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關於刑事程序中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屬得沒收之物,但有留作證據之必要者,應即發還,以免侵害人民財產權
  • B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 C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D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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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警機關在調查犯罪時,除了打算沒收犯罪者的不法所得之外,為什麼還會需要暫時扣留某些物品?這些物品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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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扣押(seizure)」的保全目的與發還條件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扣押標的與發還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只要是「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均屬於得扣押之標的。因此,即便該物品非屬得沒收之物,只要仍有「留作證據之必要」,國家機關為了保全證據、發現真實,自然不能隨即發還。唯有當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時,才應依同法第 142 條規定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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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物之處理與發還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物皆可扣押,無留存必要時即應發還。
比較維度 扣押之發動 VS 扣押之發還
標的/前提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 扣押物無留存必要
時間點 偵查或審判程序中 — 不待案件終結隨時發還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133條 — 刑訴法第142條
💬扣押著重證據保全與沒收執行,發還則保障人民財產權,兩者皆以「必要性」為核心。
🧠 記憶技巧:有證有沒皆可扣,無留存必要即發還;判決未沒應發還,上訴必要得續扣。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非沒收物」就不能扣押。實際上,只要具備「證據必要性」,即使該物不可沒收,仍得依法扣押,直到無留存必要為止。
沒收程序 搜索與扣押 扣押物之變價 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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