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關於刑事程序中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屬得沒收之物,但有留作證據之必要者,應即發還,以免侵害人民財產權
- B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 C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D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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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警機關在調查犯罪時,除了打算沒收犯罪者的不法所得之外,為什麼還會需要暫時扣留某些物品?這些物品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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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扣押(seizure)」的保全目的與發還條件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扣押標的與發還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只要是「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均屬於得扣押之標的。因此,即便該物品非屬得沒收之物,只要仍有「留作證據之必要」,國家機關為了保全證據、發現真實,自然不能隨即發還。唯有當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時,才應依同法第 142 條規定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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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之處理與發還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物皆可扣押,無留存必要時即應發還。
| 比較維度 | 扣押之發動 | VS | 扣押之發還 |
|---|---|---|---|
| 標的/前提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 — | 扣押物無留存必要 |
| 時間點 | 偵查或審判程序中 | — | 不待案件終結隨時發還 |
| 法條依據 | 刑訴法第133條 | — | 刑訴法第142條 |
💬扣押著重證據保全與沒收執行,發還則保障人民財產權,兩者皆以「必要性」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