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刑求,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應先其他事證而調查其有無遭刑求
- B 法院無庸處理
- C 法院應命被告負舉證責任
- D 法院應最後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被告主張之前的警詢供述是被強迫、非自願做出的時候,這份供述是否具備作為證據的資格?在法院調查各種證據時,你覺得法院應該優先確認這份供述「能不能拿來用」,還是先去調查其他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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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與程序優先性
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中關於「自白任意性」的核心觀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當被告抗辯其自白係出於刑求等不正方法時,因為這攸關該自白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必須**「先於其他事證」優先調查。若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該自白便完全不得作為證據。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調查順序與舉證責任**(不正採證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而非由被告負擔)。這類關於證據能力優先審查的強制規定是法條題的常考切入點,你能明確判斷,代表對訴訟程序的基本功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