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督促程序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 B 聲請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時,其對待給付義務是否履行,均可不問
- C 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
- D 督促程序,如支付之命令之送達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思路引導 VIP
想想看,如果債權人自己該給對方的對價或物品都還沒給,卻要求法院透過簡易快速的程序直接命令對方先付錢,在法律保障雙方權益的立場上,會允許債權人採用這種便捷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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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精準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點。
督促程序(Payment Order Procedure)的消極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雖然快速便利,但也設有嚴格的限制。若債權人的請求須為對待給付且尚未履行時,或者支付命令須向外國送達、甚至需依公示送達(service by publication)辦理者,均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此,選項 (B) 提及「對待給付義務是否履行均可不問」與法律規定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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