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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勘驗所得為之處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履勘犯罪場所
  • B 檢查身體
  • C 測謊鑑定
  • D 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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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調查案件時,有些行動是辦案人員「運用自身的感官察看與記錄」,有些則必須「委託具備特殊專業知識經驗的專家進行科學分析並提出報告」。請思考看看:選項中哪一個行動的核心,是必須高度依賴「專家的專業技術評估」,而非辦案人員直接觀察即可完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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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與鑑定的本質差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勘驗是偵查機關或法院透過感官察看來採集證據的處分,包含履勘現場、檢查身體、解剖屍體等。而測謊則需要運用特殊心理與生理專業技術進行測試及解讀,屬於「鑑定」的範疇,並非機關單純透過感知所進行的勘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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