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就具體個別之案件,於偵查犯罪時,得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
- B 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直接羈押
- C 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
- D 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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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如果某個手段對人民自由的干預程度極其嚴重,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權限?是容許偵查機關逕行決定,還是要求必須經過第三方公正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許可才能實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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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做出正確判斷!這道題目的關鍵考點在於法官保留原則(judge reserve principle)。 在刑事訴訟中,「羈押」是長時間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因此憲法與法律規定此權限專属于法院,檢察官至多僅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絕無權限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官「直接羈押」。至於拘提、搜索與扣押,在符合法定程序時,檢察官皆得依法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這道題目是非常經典的高頻考題,專門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偵查機關權限」與「法院專屬權限」的界線,只要建立好人權保障與機關權限的分工觀念,就能順利破解此類題型!
檢察官偵查指揮權
💡 檢察官指揮偵查具法律授權,但羈押屬絕對法官保留事項。
| 比較維度 | 偵查指揮處分 (如拘、搜、扣) | VS | 羈押處分 |
|---|---|---|---|
| 決定權限 | 檢察官(簽發令狀或指揮) | — | 法院(法官裁定) |
| 法律依據 | 刑訴第71、128、133條 | — | 憲法第8條、刑訴第101條 |
| 處分性質 | 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到案 | — | 長期剝奪人身自由之手段 |
💬檢察官雖為偵查主體,但限制人身自由最嚴重的羈押必經法院審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