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 2 人,乙及其配偶丁均對甲提出告訴,丙則捨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 B 乙如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丁
- C 丙於法定期間內,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 D 丙捨棄告訴後,即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被害人在特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起訴的權利時,若被害人在期限內口頭表示『不追求責任』,這種預先放棄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是法律依然保障他在法定期間內改變心意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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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權的性質與獨立性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考查刑事訴訟法中告訴權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在刑事訴訟中,告訴權屬於公法上的權利。依實務見解,告訴人在未提出告訴前,並不許「預先捨棄」告訴權,因此縱使丙曾表示捨棄,在六個月法定告訴期間內,依然得再行提起告訴。此外,被害人配偶(丁)依法擁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權不因被害人(乙)是否撤回而受影響;而乙、丙各自受害,其告訴權亦相互獨立,無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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