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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 B 自訴之提出,應向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C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 D 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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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對於某些犯罪設有「權利行使期限」(例如告訴期間)時,如果被害人已經錯過了這個期限,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他換一個訴訟途徑(例如不經過檢察官,自己直接向法院提告)來繞過原本的時間限制嗎?這樣做可能會對法律秩序造成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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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提起條件與限制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自訴程序的相關規定掌握得很紮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若已不得為告訴(例如已逾 6 個月的告訴期間或已撤回告訴),不得再行自訴。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利用自訴程序來「避開」告訴期間的法定限制,貫徹法律對訴訟權行使的期限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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