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加訴訟,應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以書狀聲請之
- B 參加訴訟之聲請應獨立為之,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行之
- C 參加人之行為原則上不得牴觸被參加人之行為
- D 破產人雖因破產之宣告,喪失對破產財團所屬之財產之管理處分權,但對關於破產財團提起之訴訟,仍得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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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與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想要加入進行中的訴訟並同時對裁判提出救濟時,從「訴訟經濟」與「便利當事人」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傾向要求他必須嚴格分開處理,還是會允許他一併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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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題正確答案確實是 (B)。
訴訟參加之程式與合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參加訴訟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立法者為了落實訴訟經濟(litigious economy)並方便當事人,並不強制分開處理,因此選項 (B) 宣稱「不得合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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