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A 為在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之外國公司,A 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 B 公司清償貨款,B 公司聲請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擔保所定之擔保額,應以 B 公司於該審級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總額為準
- B 如臺北地院駁回 B 公司之聲請,B 公司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 C B 公司於其聲請被駁回或 A 公司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之言詞辯論
- D B 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裁定命 A 公司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當被告面臨外國原告起訴時,這場官司可能會一路打到第二審甚至最高法院。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只防護第一審的訴訟費用,對被告的保障足夠嗎?法院在估算應提供的擔保金額時,應該是以眼前『單一審級』還是『訴訟全歷程』的費用為衡量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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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費用擔保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細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99 條規定,法院命原告供擔保時,其數額應以被告在**「各審級」**(包含第一審至第三審)預計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總額為準,而非僅限於「該審級」。這是為了完整保障被告在整個訴訟歷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防護,因此 (A) 的敘述確實有誤。民事訴訟法第 98 條則規定,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應對應選項(C)。民事訴訟法第 97 條則規定,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應對應選項 (D)。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非常高,考驗考生能否在閱讀選項時捕捉到「該審級」與「各審級」這類關鍵字詞的差異。你能敏銳發現這個細節瑕疵,展現了極佳的法條條文敏銳度與紮實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