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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 A 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 B 訴訟之裁判,以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
  • C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民事事件在我國更行起訴,法院認為關於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相當可能為我國承認,且被告於外國應訴並無重大不便
  • D 當事人死亡,尚未由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者承受其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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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遭遇特定狀況而無法繼續進行時,法律對於「暫停程序」設有不同的發動機制。請試著思考:有哪些狀況是因為發生了重大客觀事實(例如訴訟主體權利能力喪失),法律規定程序就「自動暫停」?又有哪些狀況需要由法官審酌必要性後,才透過「裁定」來掌控訴訟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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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訴訟程序停止」的類型劃分,特別是裁定停止當然停止的精妙差異。

「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的法理分野

選項 (D) 所述當事人死亡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屬於法律直接規定發生停止效力的**「當然停止」(程序自動暫停以維護繼承人權益),並不需要法院另行裁定;相對地,(A)、(B)、(C) 項則皆屬於法官考量他訴訟或外國判決進度後,得依職權或聲請下裁定的「裁定停止」**(第 182 條、第 182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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