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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判決之主文與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甲列買受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買賣價金,乙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甲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如法院認該抗辯有理由時,應駁回原告之訴
  • B 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矛盾,如係因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C 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D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如果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裁判者,僅記載主文即可,無須為理由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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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方主張『賣方還沒交貨,所以我先不給錢』且這個主張合法有理時,法院如果直接判定『賣方徹底敗訴』,會不會導致賣方日後即使交了貨也無法再要錢?法院應該如何判決,才能同時保障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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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會運用相當熟練。

同時履行抗辯的判決效果

當買受人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且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法院並不能直接「駁回原告之訴」,而是應作成引換給付判決(即命被告於原告給付標的物之同時,給付價金)。其餘選項中,(B) 顯然錯誤之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C) 小額程序免除部分給付判決,以及 (D) 簡易程序因認諾而為判決得省略理由,均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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