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 題
依據法院組織法與各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各級法院有對不同種類的案件審判權。對於各級法院審判權的界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患罪案件的第一審都由高等法院合議庭進行審理
- B 妨礙國交犯罪案件的第二審都由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 C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一審案件
- D 最高法院負責內亂罪與殺人罪等重罪第三審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遇到攸關國家整體安全或重大外交利益的特殊刑事案件時,為了確保審判的嚴謹度,法律在「第一審」的法院層級與組織形式(獨任或合議)上,通常會做出怎樣不同於一般案件的特別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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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的事物管轄權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我國法院的「事物管轄權」與「審級制度」擁有非常清晰的觀念。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釐清國家安全類罪名的特殊管轄規定與最新的行政訴訟組織架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32條,涉及內亂、外患與妨害國交等重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法律特別規定其第一審直接由高等法院合議庭管轄,因此其第二審即為最高法院;至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則已改制為地方行政法院。你能精確避開這些常見陷阱,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