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6 題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偵辦重大經濟犯罪,借調桃園地方檢察署之甲檢察官配合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在此案件中,甲檢察官如採取下列那一行為,符合法院組織法與相關法律之規定?
- A 堅持獨立,拒絕檢察總長任何指揮監督之命令
- B 為求院檢和諧,主張其職權接受法院院長指揮
- C 基於尊重上級,接受法務部部長命令而聲請羈押
- D 基於檢察總長之指揮,跨越轄區進行偵查工作
思路引導 VIP
當面對跨區域的重大犯罪時,我國檢察機關在組織體系上是如何處理「指揮監督」與「地理轄區」之間的關係呢?試著想想檢察官與法務部長、法院院長以及最高檢察署首長之間的職權劃分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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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一體與職權界線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在處理重大跨區犯罪時,檢察總長得整合調派人力,檢察官依其指揮自然能跨越原轄區進行偵查。相對地,法院院長僅處理審判行政,無法指揮檢察官;法務部部長屬行政首長,不得直接插手具體個案的聲請羈押;檢察官亦須服從合法之指揮監督,非絕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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