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0 題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地方法院下列何者不屬書記處?
- A 文書科科長
- B 統計室主任
- C 總務科科長
- D 訴訟輔導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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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地方法院的行政組織架構:通常隸屬於「書記處」轄下的業務單位,其層級與主管職稱通常是什麼?而像統計、主計或人事這類具有專屬專業監督體系的機構,在組織設置上又與一般行政科別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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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楚! 地方法院的組織體制與劃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設置書記處掌理記錄、文書、總務及訴訟輔導等行政事務,其下得分科辦事(例如文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主管稱為「科長」。相反地,統計室(以及人事室、主計/會計室、政風室等)係依專屬人事與業務法規獨立設置的幕僚機構,直屬於法院院長,並不隸屬於書記處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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