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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4 題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 A 調解程序事件
  • B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 C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 D 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暨裁判書之草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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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在法院的職務分工中,有的角色是「獨立處置特定的非訟或執行程序」,有的則是「專門輔助法官個人進行訴訟資料整備與文書整理」。這兩種角色在工作獨立性與業務範疇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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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與法官助理的職務區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事務官主要獨立辦理調解、公示催告及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等非訟與執行事件;而「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暨裁判書之草擬」,則是法官助理的核心職掌,用以減輕法官審判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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