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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5 題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包含襄助檢察官進行各項職權。下列何者並非其襄助檢察官進行的職權?
  • A 實施偵查
  • B 提起自訴
  • C 擔當自訴
  • D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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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自訴』與『公訴』最大的差別是什麼?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官員,與一般私人向法院發動訴訟的權限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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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的職務核心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的法定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而檢察事務官的定位是「襄助檢察官」執行上述職務。由於「自訴」是由犯罪被害人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國家機關(檢察官)本身絕不可能擔任自訴人去「提起自訴」,因此檢察事務官自然也就沒有襄助檢察官提起自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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