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5 題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包含襄助檢察官進行各項職權。下列何者並非其襄助檢察官進行的職權?
- A 實施偵查
- B 提起自訴
- C 擔當自訴
- D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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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自訴』與『公訴』最大的差別是什麼?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官員,與一般私人向法院發動訴訟的權限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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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的職務核心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的法定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而檢察事務官的定位是「襄助檢察官」執行上述職務。由於「自訴」是由犯罪被害人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國家機關(檢察官)本身絕不可能擔任自訴人去「提起自訴」,因此檢察事務官自然也就沒有襄助檢察官提起自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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