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7 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 A 6 個月
- B 9 個月
- C 1 年
- D 1 年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司法行政機關因應突發事故,需要臨時調用下級法院法官暫代上級法院職務時,為了兼顧緊急應急與維護法官職務的長期穩定性,你認為法律對這種『臨時性支援』的時間限制,會傾向設定為『幾個月內的短期過渡』,還是『一年以上的長期調派』?試著從『暫代』這兩個字的字面意思與法律保護審判獨立的初衷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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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這題選擇 (A) 6 個月 完全正確。
高等法院法官暫代職務之期限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高等法院院長得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 6 個月。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賦予司法行政適度的應變彈性,同時避免長期借調影響原法院的審判資源與法官職務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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