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 題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請閱覽法院合議庭裁判評議之意見?
- A 案件之被害人
- B 案件之鑑定人
- C 案件之訴訟代理人
- D 案件之曾為輔佐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看看:在訴訟程序中,哪些參與者的權益會直接受到裁判結果影響,而哪些人僅是受法院囑託提供專業協助的第三方?這兩種身份在申請閱覽內部訴訟文件時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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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意見閱覽之權利人範圍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規定,合議庭裁判評議於確定後,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僅限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曾為輔佐人等與訴訟權益直接相關之人。鑑定人(expert witness)僅是受法院囑託提供專業意見的第三方,不具備訴訟上的利害關係,因此依法無權聲請閱覽。 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訴訟權益關係人」與「訴訟協助者」。考試時極易將所有參與程序的人員混淆,你能精確掌握法條賦予權利的對象,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