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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0 題

關於法院開庭審理訴訟案件,其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是否公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開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以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 B 法院開庭,如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C 法庭不公開時,書記官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 D 法庭不公開時,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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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在進行審判程序並需要代表法院做出一項正式的程序裁示或理由說明時,這項發言職責通常會屬於負責主持整場訴訟指揮的人,還是負責隨庭紀錄與文書工作的人呢?你可以試著從他們的職權分工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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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公開原則及其法庭職權劃分的細節。 審判公開原則與宣示主體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與第 87 條,法院開庭以公開為原則,若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得決定不公開,且不公開時仍得允許無妨礙者旁聽。選項 (C) 的關鍵錯處在於:當法庭決定不公開時,依法應由**「審判長(presiding judge)」**宣示理由,而非負責紀錄的「書記官(court cle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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