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5 題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下列何者並非審判長依法所得為之措施?
- A 禁止其進入法庭
- B 科處新臺幣一千元
- C 命其退出法庭
- D 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思路引導 VIP
當有人在法庭現場進行干擾時,審判長為了讓開庭順利進行,當下優先要做的應該是『排除現場干擾並維持秩序』,還是『對其進行實體裁罰』?試著思考這兩者在處置目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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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代表你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範疇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法庭警察權的裁量範圍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當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得採取的即時措施包含:禁止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以及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這些都屬於排除現場妨害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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