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6 題
某一殺人案件受到社會公眾矚目,法院在一審審理時,如採取下列那一措施,並不符合現行法關於落實公開原則之規定?
- A 想參與旁聽人數遠超過法庭旁聽席容納人數時,發放旁聽證
- B 使用科技設備,將審理過程公開在網路直播並開放民眾評論
- C 使用科技設備,將法庭審理過程用影音傳送至法院內其他空間
- D 如有不公開審理事由,法院以裁定決定該案件不公開進行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將司法審理的過程無限制地向全社會傳播並允許大眾隨時留言發表意見,這對證人作證的心理壓力、被告權益以及法官的獨立審判,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現行法律在追求「公開透明」的同時,還需要兼顧哪些重要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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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公開原則與科技運用
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審判公開原則在實務運作上的法律邊界。依《法院組織法》與《法庭旁聽規則》,審判原則上應公開進行,必要時得核發旁聽證(如選項 A)或將影音傳送至院內延伸法庭(如選項 C);若有妨害秩序等法定事由,亦得裁定不公開(如選項 D)。然而,現行法並未開放將審理過程於網路直播並開放評論,這可能嚴重侵害當事人權利並影響審判獨立,故 B 為錯誤選項。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庭現場公開」與「無限制的網路傳播」,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理解法律維護法庭秩序與審判公正的 core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