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8 題
某一殺人案件由國民法官進行審理,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從選任法官到宣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案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應公開直播,以增加司法之公信力
- B 該案進行言詞辯論的過程應禁止旁聽,以防止證人遭受威脅
- C 該案法官進行評議之過程應錄影播送,以監督法官維護公正
- D 該案法官宣判過程應該允許民眾旁聽,以讓判決結果受監督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為了防止密室審判並貫徹司法公正,訴訟程序原則上應該對外公開還是保密?又有哪些特定階段(例如保護選任人員隱私或維持法官獨立討論)會需要例外不公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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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公開原則與例外規定
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區分審判公開原則與訴訟程序中的保密例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之宣示(宣判)必須公開進行,以貫徹憲法保障的審判公開原則並接受社會監督,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相對地,國民法官的選任涉及個人隱私與安全(應不公開)、評議過程則需維持獨立性與保密性(《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而言詞辯論原則上亦應公開,不可無故禁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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