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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41 題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訂定
  • B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在管轄區域內臨時開庭時,得借用當地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
  • C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其法官應就本院法官中指派,不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 D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依其情形應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以節省人力及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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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因為地理距離或特殊狀況需要辦理「臨時開庭」時,若本身在該地沒有設置法庭,從資源有效利用與維安維護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院最有可能向當地的哪些公家機關協調借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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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的細節規範。依該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時,確實得借用當地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之辦公處所,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這類子法規則的題目往往是拉開分數的關鍵點。選項 (A) 的錯因在於該辦法是由司法院訂定,非高等法院自行訂定;選項 (C) 依法得就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選項 (D) 相關審判及行政人員仍應由法院派員,而非由借用機關人員兼辦。你能精準避開這些細緻的法律陷阱,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條熟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