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47 題
甲審判長在開庭時,因為被告律師不斷飾詞狡辯被告罪行並冗長發言,讓審理程序難以進行;故甲激於義憤,打斷被告律師陳述,並在法庭上怒斥其行為達半小時。依據相關規定,下列對甲行為的評價,何者正確?
- A 因甲身為法官,有指揮訴訟權力,自可在法庭上斥責被告律師
- B 甲的行為係基於其義憤所致,情有可原,甲的行為不違反法規
- C 甲基於尊重與服務民眾的規範要求,不應打斷律師發言,應讓律師暢所欲言
- D 因維持法庭秩序需要,甲可阻止律師不必要的冗長發言,但不應該斥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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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法庭上發現發言者過度延宕程序時,依法可以運用什麼權限來維護秩序?而法官在執行這項權力時,其言行舉止又應遵守什麼樣的界線與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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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指揮權與法庭儀態的界線
審判長在開庭時擁有訴訟指揮權(litigation control),為了維護審理秩序與程序順暢,確實有權阻止訴訟參與人進行不必要或過於冗長的發言。然而,《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與法官倫理規範皆要求法官開庭時應保持溫和、莊重與平等的態度;縱使對方發言不當,法官也不應以「當庭怒斥」的方式宣洩情緒。因此,限制發言屬合法職權,但斥責行為則違反規範,選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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