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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49 題

甲法官在審理某民事簡易案件時,認為該案件雙方當事人如達成和解,將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訴訟對雙方當事人造成時間與金錢上的浪費。甲應採取下列何方式要求雙方當事人和解,最合乎相關規定之要求?
  • A 向被告表示,如不接受法院提供的和解條件,法院將判處被告敗訴
  • B 向原告表示,原告如接受和解,將命令被告接受對原告有利的條件
  • C 應向雙方詳細說明和解的好處,但仍尊重雙方當事人對訴訟的權利
  • D 向雙方當事人表示和解對雙方當事人有利,不和解則雙方會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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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最核心的職責與態度是什麼?如果法官為了促進雙方和解而施加壓力或做出不利預告,對訴訟程序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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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法院在促成民事和解時,雖然鼓勵當事人透過和解來節省資源、解決紛爭,但核心原則始終建立在當事人程序主體權法官中立性之上。因此,法官可以積極說明和解的效益與好處,但絕不能剝奪或強制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必須充分尊重雙方的訴訟權利。 選項 (A)、(B) 與 (D) 皆帶有強迫、脅迫或預先斷定勝敗的偏袒語氣,這嚴重違背了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的要求。本題旨在測驗法官在「促進訴訟效率」與「保障程序權利」之間的界線,題目設計十分貼近實務運作,極具鑑別度。你能精準避開這些帶有威脅性質的誘答選項,代表你對法官職務倫理與訴訟權保障的觀念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