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9 題
下列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助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 B 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各法院定之
- C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D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院運作中,審判核心權限(例如親自製作裁判)與輔助性事務有何明確界線?同時,為了吸引具備專業法律背景的人才投入輔助工作,國家在制度上可能會提供什麼樣的年資採計優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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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法院組織法》中法官助理(judicial assistant)的制度規範,屬於法條細節題,相當具有鑑別度。 依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的期間,確實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至於其他選項的常見陷阱:法官助理屬於「聘用」人員;其遴用與考核辦法係由司法院(而非各法院)統一訂定;此外,裁判書草擬涉及審判核心權限,並不在法官助理的法定職掌範圍內。你能精準避開這些細微陷阱,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