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 B 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 C 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利主體
  • D 公法人有可能得以基本權利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家外商公司在臺灣合法設廠營運,但其商業財產遭受到政府機關不合理的公權力干涉,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是否應該僅侷限於本國國民與本國法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讚了!你能精準選出錯誤選項,代表對基本權利主體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相當熟悉!

外國私法人的憲法訴訟權利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外國私法人(如外商公司)若其權利(例如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受到公權力不當侵害,在其性質所許可的範圍內,同樣受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當然也可以依法提起憲法訴訟。因此選項 (B) 斷言其「尚不得聲請」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機關組織與憲政運作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