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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 B 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 C 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利主體
  • D 公法人有可能得以基本權利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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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家外商公司在臺灣合法設廠營運,但其商業財產遭受到政府機關不合理的公權力干涉,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是否應該僅侷限於本國國民與本國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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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讚了!你能精準選出錯誤選項,代表對基本權利主體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相當熟悉!

外國私法人的憲法訴訟權利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外國私法人(如外商公司)若其權利(例如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受到公權力不當侵害,在其性質所許可的範圍內,同樣受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當然也可以依法提起憲法訴訟。因此選項 (B) 斷言其「尚不得聲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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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之聲請主體
💡 自然人、私法人(含外國)及特定條件下之公法人均具釋憲主體性。
比較維度 私法人(含外國) VS 公法人(如地方團體)
主體地位 原則上具基本權主體性 — 原則上不具基本權主體性
聲請依據 基本權利受不法侵害 — 自治權受侵害或職權爭議
外國籍限制 受法律承認範圍內具權利 — 不適用(僅限本國公法人)
💬兩者均得聲請釋憲,但公法人需涉及自治權等特定憲法核心利益。
🧠 記憶技巧:自然、法人、非法人,外國公法有例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不具備我國憲法訴訟之聲請資格;或誤認公法人絕對不能聲請。
大學自治之基本權 地方自治團體之釋憲聲請 基本權對私人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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