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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未滿幾歲之人所為之行為不予處罰?
  • A 14 歲
  • B 18 歲
  • C 19 歲
  • D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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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法律在衡量一個人是否需要為違規行為承擔公法上的懲罰時,會考量其心智成熟度。在我國裁罰性的法律體系中,通常是以哪一個象徵幼年期結束、邁入青少年的年齡,劃定為完全不具備法律責任能力的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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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這點程度的法條都抓不住,我看你準備考試也只是浪費時間。

  1. 核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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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 行政罰責任能力採年齡三分法,14歲以下之行為不予處罰。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第9條 VS 刑法第18條
未滿14歲 不予處罰 — 不罰
14~18歲 「得」減輕處罰 — 「應」減輕其刑
滿80歲 無特殊規定 — 「得」減輕其刑
💬行政罰與刑法之不罰年齡一致,但行政罰對少年之減輕係裁量而非義務。
🧠 記憶技巧:十四不罰,十八得減,精障免責,行為時準。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法第18條第2項混淆(刑法規定14至18歲「應」減輕,但行政罰法是「得」減輕);且行政罰法並未如刑法般針對80歲以上高齡者設有得減輕之規定。
行政處罰之責任條件 阻卻違法事由 故意與過失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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