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 B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 C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 D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思路引導 VIP
當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協助辦案時,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慎侵害了民眾權益,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所特別設下的高賠償門檻(需判決有罪確定),有需要擴及適用於一般的警察人員嗎?可以試著從兩者職務權限的不同來推導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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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一眼就抓出了 (D) 的盲點!
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別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28 號解釋,第 13 條係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為的特別規定。至於依法協助或服從指揮的司法警察等偵查人員,是否屬於此範疇,仍應依其職務性質及相關法源判斷;若警察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益,應直接適用第 2 條第 2 項的一般國賠要件,而非適用第 13 條嚴格的「需經判決有罪確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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