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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 B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 C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 D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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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協助辦案時,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慎侵害了民眾權益,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所特別設下的高賠償門檻(需判決有罪確定),有需要擴及適用於一般的警察人員嗎?可以試著從兩者職務權限的不同來推導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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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別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28 號解釋,第 13 條係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為的特別規定。至於依法協助或服從指揮的司法警察等偵查人員,是否屬於此範疇,仍應依其職務性質及相關法源判斷;若警察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益,應直接適用第 2 條第 2 項的一般國賠要件,而非適用第 13 條嚴格的「需經判決有罪確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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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 區分國賠法第2條過失主義與第3條無過失主義之責任類型。
比較維度 第 2 條(公務員責任) VS 第 3 條(公共設施責任)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主義 — 無過失責任主義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 不論有無過失
責任主體 公務員執行職務 — 公有公共設施瑕疵
判斷標準 外觀理論 — 客觀狀態欠缺安全性
💬第2條側重公務員行為的主觀過失,第3條側重設施狀態的客觀瑕疵。
🧠 記憶技巧:二條過失三無心,外觀理論職務定;十三限縮審追訴,刑事確定才求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警察、憲兵等輔助偵查人員亦適用第13條之特別責任限制,實則該條僅限法官與檢察官。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國賠法第2條求償權 司法官國賠責任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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