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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 B 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行政法院裁判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 C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 D 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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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我們討論「國家」是否應該為公務員的行為負起賠償責任時,公務員當時必須處於什麼樣的行為狀態(是在履行公共職權,還是處理個人私事)?而受害者又應該向誰遞交賠償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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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要件與責任體系

非常優秀,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核心要件。 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請求權人依法應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因此 (C) 是完全標準的法律規定。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A) 處理私法事務時應適用《民法》而非國賠;(B) 行政處分經認定違法,不代表公務員個人必然具備故意過失;(D) 受害者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僅能向民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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