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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 B 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約定
  • C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D 甲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人民與行政機關透過「雙方合意」的方式建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機關單方面發布命令)時,這種法律關係屬於什麼性質?若事後對於這項關係到底「是否有效存在」發生爭吵,我們應該請求法院對該關係做什麼樣的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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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行政機關與人民透過雙方合意約定公費補助與服務義務,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當當事人主張該契約違法無效而產生爭議時,本質上是在爭執該契約所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到底存不存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此時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因此選 (C) 完全正確。 考點解析與救濟途徑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效力救濟
💡 行政契約效力爭議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形成方式 雙方合意(對等關係) — 單方決定(高權關係)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救濟類型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 訴願、撤銷訴訟
💬行政契約非行政處分,效力爭議適用確認之訴而非撤銷之訴。
🧠 記憶技巧:契約爭執尋確認,處分不服走撤銷,給付義務依內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訴訟。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無撤銷訴訟之適用。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辨別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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