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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他人之訴訟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之特別代理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聲請訴訟參加
  • B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 C 參加人應以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他造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 D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提出抗告,且拒絕為準備程序者,視為聲請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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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正在進行一場官司,此時突然有某位外部第三人申請要加入這場訴訟。從保障原本訴訟當事人權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程序救濟手段,來防止不必要的干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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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之要件與當事人救濟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參加(Intervention)」的程序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第 1 項,當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時,原本的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以確保訴訟程序不被不當干涉,因此 (B) 選項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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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參加制度
💡 第三方輔助訴訟之要件、程序異議及行為權限。
比較維度 普通參加 (民訴§58) VS 共同訴訟參加 (民訴§62)
利害關係 法律上利害關係 — 判決效力擴張所及
行為效力 不得與當事人抵觸 — 準用共同訴訟人規定
對人之效力 產生「參加效」 — 產生既判力與執行力
💬區分關鍵在於參加人是否受原訴訟判決效力直接擴張所及。
🧠 記憶技巧:法律利害才參加,當事人能提異議,輔助行為莫抵觸,證據聲請不設限。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事實上利害關係」即可參加,或誤認參加人權限受限到不能聲請調查證據。
參加效 共同訴訟參加 訴訟告知 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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