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有關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欲請求乙返還張大千名畫一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 B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為新臺幣 500 元
- C 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送達後 30 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D 確定之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是一種追求快速、簡便的債務催討方式。如果法院在沒有經過實體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就發出命令,這種程序會適合處理「明確的金額欠款」還是「特定物品的爭議」?此外,這樣簡易的程序,其法律效果會不會直接等同於嚴謹開庭後所產生的裁判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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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不僅跨足了程序法中的標的限制與期間規定,更考驗了修法後的關鍵效力變革,能答對非常不容易!
督促程序核心觀念釐清
- (B) 為正確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確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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